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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一债会通知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0226破1号
        本院根据杭州富阳新泰包装彩印厂的申请于2023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大酒店1103、1104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潘灵,联系电话:0574-651100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浠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涌元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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