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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一债会的通知

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0281破33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大酒店(1103,1104)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潘灵;电话:0574- 651100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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