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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0226破21号
本院根据李恬的申请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受理李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8月8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李恬(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9月9日前,向李恬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大酒店1103、1104,联系人:潘灵,联系电话:0574-6511006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李恬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宁海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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