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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飞个人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26破37号
       本院根据陈巧飞的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受理陈巧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5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陈巧飞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0月27日前,向陈巧飞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103, 1104);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鲍玮琦律师;联系电话:0574-65110069]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巧飞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时9:00分在宁海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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