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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茗月网络科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05破7号
       本院根据德清莫干山镇青漫一屋客栈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关注微信公众号“名优律师”下载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并向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03,1104);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鲍玮琦;联系电话:0574-65110069]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茗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召开,详见公众号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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