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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宏善新贸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所属分类:
最新业绩
发布时间: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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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 0205 破 25 号
本院根据郭亚同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 宏善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善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宏善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宏善新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103,1104);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鲍玮琦;联系电话:1588855039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善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宏善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3月24日14:00在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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