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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不是杀人犯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同样是致人重伤,二者刑罚差距悬殊。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鲍玮琦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贡献了一场精彩的答辩。

 
案情回顾
       韩某因怀疑前妻陈某欲与其断绝往来,是因陈某父母陈某某、龚某某从中挑拨所致,故对陈某某、龚某某心生怨恨。2017年4月1日2时许,韩某因多次要求与陈某见面未果,携带消防斧、美工刀、老虎钳等物品至被害人住所等候。当日6时许韩某与龚某某在房屋拐角处相遇,龚某某看到凶器后大声呼救,并对韩某言语激惹,致使韩某持消防斧上前,劈砍龚某某头部,致其倒地。陈某听到呼喊后上前拦阻,不慎被划伤头部,陈某某在拦阻过程中被砍伤左腿、左前臂等处。后韩某被赶来的群众制止。经鉴定龚某某构成重伤二级,并且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四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属于严重残疾。陈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并且二处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属于一般残疾。陈某为轻微伤。2017年12月20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的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鲍玮琦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手记
       鲍律师随即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初步了解案情。次日至宁海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被告人韩某,初次见面的韩某情绪激动,用近乎哀求的语气对律师说:“律师,我不是杀人犯,真的没有想过杀死他们,请相信我。”结合前期阅卷获得的信息,身兼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双重身份的鲍律师看着韩某的眼睛,以非常认可的口吻回答道:“我相信你不是一位杀人犯,但我需要你将发生的所有事都一五一十地告诉我,这样我才能帮你还原真相,给你一个公正的审判。” 尊重并信任,是最好的沟通途径。安抚好韩某的情绪后,在一次次的问答中逐步还原了真相,找到了不少起诉书或者案卷材料中从未提及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恰恰是鲍律师眼中极具价值的线索。走出看守所,鲍律师梳理了会见成果和公安卷宗的异同点,发现多处能还原案件真相的线索。追随线索的提示,鲍律师马不停蹄地进行实地走访,向被告人、被害人的亲友们以及案发现场的围观群众了解案件的纠纷和事件详细经过。
       结合各种证据材料,鲍律师基本确认了辩护方向:此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存在自首情节。理由如下:一、韩某与陈某虽已离婚7、8年,但一直共同生活,直至案发前2个月才分开生活。分开后,被告人始终与陈某保持联系,祈求复合,这与韩某陈述的“买消防斧是为了吓吓他们,以便复婚”的供述相符合;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日凌晨两点多到达案发地,此时是人睡眠最深的时候,如果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这是最好的时机,但是韩某没有动手。此后亦有多次“杀人最佳机会”,但韩某均没有任何动作,仅仅是等陈某上班时间,以便约谈复合的事情;三、被告人韩某自始至终都供述其没有杀人的想法,是因为龚某某无故喊救命的行为刺激了他,其追赶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其呼喊,但没有想过杀人;四、被告人韩某在具备继续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能力的情况下,却主动放弃继续伤害行为,这不符合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五、虽然因为在证据材料中显示案发现场有众多群众围观,致使被告人没有机会逃离,甚至在看守所会见时,被告人韩某亦回答自己没有自首过,因此起诉书中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据鲍律师走访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事实,被告人韩某当时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在此期间群众未对其人身自由做出任何有效的限制性措施,鲍律师认为此种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2018年1月15日,本案开庭,鲍律师以起诉书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为由展开了长达近四个小时的激烈辩护,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扎实的辩护能力还原了案件发生经过,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且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因案情重大且复杂,案件未当庭宣判,而是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018年1月31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鲍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主观心理、客观行为的精准把握极为重要,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的定性发生巨大变化,可谓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本案的成功辩护凭借的是不迷信证据笔录,而是通过大量的独立调查对案情了如指掌,结合一致认可的事实将案件中遗漏的细节重新拼接,最大程度地还原了案件事实。而且如何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沟通,让被告人信任律师,重拾对法律的信任,这点对于提高办案的精准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事辩护不应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对书证、人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而是要勇敢质疑权威,执着求证事实,细致分析案情,严谨质证辩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当有一颗追求正义和真相的心,方能更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贡献。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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